江苏—捷克双边研发资助计划指南(2021)
2022-05-08 23:55:44
江苏—捷克双边研发资助计划指南(2021) 1. 适用范围 江苏省科技厅与捷克共和国技术局现共同启动此轮联合研发项目征集。联合研发项目应聚焦于应用研究领域具体成果,能带来开发新的或显著改进的产品、工艺或服务所需的发现和技艺,以至新的产品、工艺或服务。受资助的项目应致力于开发应用性成果。 注:本计划指南介绍了计划框架和申报基本要求。项目参与者还须遵守其他相关的规定和规则。双方的牵头申报单位有责任理解和遵守各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 计划框架 捷克共和国技术局遵循Frascati手册及欧盟标准化概念对于应用研究、实验开发及创新的理解。研发活动须包含以下特点: l 新颖性 l 创造性 l 不确定性 l 系统性 l 通用性和/或可再现性 双方合作应为项目的实施带来明显的优势和增值(如:知识基础提升、商业需求、研发设施利用、新的应用领域等)。 符合上述标准的合作研发项目可以申报本计划,同时须遵守各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申报程序。 本计划欢迎双方技术型组织参与合作研发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具体参见2.2。请按下述程序要求进行申报。 2.1 研发项目领域 面向双方认可的所有领域开放。 捷克共和国技术局不资助单纯的国防项目或以临床研究内容为主的医疗研究项目,因为在捷克,以上领域由另外的机构来资助。 2.2 申报单位条件 来自江苏和捷克的研发合作伙伴应共同联合申报本计划。 江苏方: 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2020年6月30日前在江苏省注册的具有技术研发能力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只能作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中还可以包括其他企业。与捷克合作方构成关联或伙伴企业关系的江苏企业可以参与项目,但不得是牵头申报单位;对境内外合作单位间关系的要求,同时请见江苏省科技厅关于本计划项目征集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捷克方: 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也可参加,但前提是申报主体至少包含一家捷克企业。如果合作双方之间有单位构成欧盟委员会条例(EU No. 651/2014)附录1定义的关联或伙伴企业的关系,关联和伙伴企业可以参与项目,但捷克方至少另有一家单位不与江苏合作方构成上述关系。 所有江苏方和捷克方的申报单位都需经初审以检查其项目执行能力,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史、税务问题、公司主要负责人违约情况、资产负债率、近期财务报表(资本流失情况)等。初步筛选没有通过的将不能进入评审环节。 2.3 有关流程和时间安排 (1) 推广发动与启动征集:2021年3月8日—5月12日 (2) 项目申报:2021年5月13日-7月14日 (3) 立项项目启动与资助经费下达:2022年1月起 2.4 项目周期及资助 对于获得立项的项目,江苏省科技厅与捷克共和国技术局根据各方的经费资助办法分别支持江苏方与捷克方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配套经费。 捷克资助计划“DELTA 2”(注:捷克方上一级计划)详细信息请参见:-2-programme/ 项目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之间启动。政府资助项目周期最多36个月。 2.5 项目申报 在项目征集截止日期2021年7月14日前,双方牵头申报单位需按以下要求向各自计划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 英文填写的《江苏—捷克双边研发资助计划合作项目共同建议书》(注:江苏企业还需向江苏省科技厅提交中文版本),并且需双方项目所有参与方签名。 ● 各自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项目经费申报材料。 江苏方: ² 根据江苏省科技厅的通知,江苏牵头申报企业在提交共同建议书的同时在线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注:登录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填报项目申报书等材料)。 ² 江苏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可帮助江苏企业与捷克牵头机构开展项目对接。 ² 更多信息可在江苏省科技厅网站 .cn和江苏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网站 查询。 捷克方: ² 捷克申报单位需在提交共同建议书的同时上传完整的项目经费申报材料。 ² 更多信息可查询 -delta-2/treti-verejna-soutez-6/ ² 建议尽早(在项目征集启动前)进行咨询。2021年5月12日后只能通过捷克共和国技术局在线帮助网站( )进行咨询。 2.6 项目评估 江苏省科技厅与捷克共和国技术局将依据各方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对相关评审结果进行共享及讨论,共同确定拟立项联合支持的项目。 3. 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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