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22-05-08 11:36:52
基层人民法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湖南省中方县法院 王先勤 内容摘要:本文试通过对四个农村法庭的调查,反映出法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设置不合理、审判管理不规范、业务水平不高、监管措施不力,然后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设想,一是统一认识,强化领导,摆正法庭工作的地位;
关键词:人民法庭 设置 审判资源 管理 问题与对策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它不仅承担了大量的民事商事审判和一定量的执行工作,而且还负有指导基层调解组织的职能。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农村形势的发展,加强基层法庭的“两化”建设已成为各级法院领导的共识。日前,笔者对中方县的四个人民法庭做了一些调查,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法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庭“两化”建设,背离了司法改革的目标。本文拟对其中的共性问题作一些有益的探索,以期对症下药,求得法庭的长足发展。 一、问题透视 (一)设置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在《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根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人民法庭。人民法庭至少配备3名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法警。在经济发达、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的地区,应当有计划地撤并部分法庭,建立或重组具有一定规模的人民法庭。中方县现有四个人民法庭,数量不算很多,但现有法庭设置仍不合理,法庭发展也不均衡。从管辖区域看,中方辖4个乡镇,泸阳辖5个乡镇,铁坡辖6个乡镇,铜湾辖7个乡镇; (二)审判管理不规范。首先,法庭的审判运行机制不畅通。一是立案上,有案不立,立案不快,以结代立时有发生; (三)业务水平不高。基层条件艰苦,许多法官大都不愿到基层法庭工作,导致人民法庭的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由于法庭培训体制的不健全,法庭干警几乎没有受过正规培训便上岗,上岗后不能及时参加续职培训,不能适应全新的审判工作。新的审判方式以及新的证据规则施行后,法庭干警从未系统学习过,驾驭庭审的能力差,对证据的认定,诉讼主体的确定,法律关系及案件性质的分析认定都比较生疏,导致案件质量不高。 (四)监管措施不力。一方面法庭队伍管理制度不健全。四个人民法庭中,虽然都有法官职责条例,但是许多内容不符合现在的情况; 二、对策思考 人民法庭是法院一线审判的重要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当前法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适应新形势下法院工作的需要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笔者认为除了保障执法条件,改善执法环境之外,在法院内部,领导决策是关键,司法改革是动力,增强素质是根本,监督机制是保证。 (一)统一认识,强化领导,摆正法庭工作的地位。各级领导要真正做到把法庭作为一线的审判基地,作为联系人民群众、创人民满意的纽带,作为建立强有力的法庭队伍的基本措施来抓; (二)合理设置法庭,优化审判资源,理顺法庭内部关系。根据《纲要》的要求,基层人民法庭的设置要体现“两便”和“两化”。“两便”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判案件; (三)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努力构建适应农村法庭的审判模式。法院在审判方式上较以往相比,有了长足进步,而且其思想正逐步向法庭渗透。但是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是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农民,与农村和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目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大都是强化了庭审功能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农村的特点和农民当事人的素质以及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特点,决定了人民法庭的审判方式不能全盘照搬改革成果。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由于当事人法制意识淡漠或法律意识欠缺,往往为赌一口气而打官司,一些案件并不存在绝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现阶段在审判方式改革上,针对法庭受理案件特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改革现行审判模式,强化简易程序的审理,从而建立速裁组的审判运行机制。从各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来看,95%以上的案件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的条件,因此95%以上的案件都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这一点上需要更正有些人的认识误区,即认为民事案件多适用简易程序将会影响司法公正。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一种“唯程序”论,我们不能把执行诉讼程序当作司法活动的唯一途径,那样我们就会在改革的进程中陷入另一个“怪圈”。因此,应在法庭中普遍设立速裁组,建立规范的速裁组运行机制。速裁组有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组成,审理案件范围宜宽不宜窄,界定在“除发回重审,以及案情特别复杂,重大疑难的案件”外,均可由速裁组进行审理。在审理中为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可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须知时,告知其由审判员某某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不受15日答辩期的限制,不按分案、排期、送达、开庭等程序环节进行,速立速裁,同时创新执行机制,为快速执行创造条件。速裁组的成立将会为前来诉讼的群众开辟一条方便、快捷的诉讼通道,切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树立法庭的司法权威。 2、消除法庭干警头脑中“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快判不调”的认识误区,强化法庭办案的调解工作,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在当前形势下,农村的不稳定因素较多,一些案件处理不当,往往是一场官司,十年冤仇,容易激化矛盾,于社会稳定不利,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调解要注意方法,法庭应设立专用调解室,建立一套调解制度,以规范调解行为。如法制教育、情理感化,借助外力,把握时机,选择场地,情况跟踪,缓冲矛盾等方法均值得借鉴,切不可采用违法调解,以免适得其反。 3、在深化法庭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强化裁判文书的改革,从而进一步建立人民法庭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机制。审判改革与发扬传统不能相互割裂,而审判方式改革与裁判文书的改革又密不可分。一方面撤并后的人民法庭还须坚持“两便”原则,坚持巡回办案。法庭应充分发挥对基层民调组织进行指导的职能作用,将巡回办案点设在基层民调组织内。通过给他们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听取他们的情况反映,使他们成为人民法庭的第二立案窗口,并且通过他们的“窗口”作用,宣传法律,宣传法庭,以填补法庭撤并后的“真空地带”,进而减轻法庭的压力,增强社会的安定因素。另一方面,要在法庭内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让法律文书成为群众的“法制教课书”。在目前法庭法官素质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应该逐步推行该项改革,通过举办一些裁判文书的评选活动,以促进改革的深入。 (四)加强人民法庭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努力提升法官素质。审判工作是一项对业务素质要求特别高的工作,没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基础,没有广博的知识,没有游刃有余的驾驭庭审的能力,是干不好审判工作的; 1、入职训练。入职训练的目的是向所有新加入到法庭队伍中的法官灌输知识、技能和价值观,使之能自信和专业地为农村和农民服务。 2、进修及晋升训练。其目的是为在职的法庭干警提供最优质的培训,全面增长他们的专业知识,为此可以制定一年、二年或三年培训计划,由政治部负责实施。 3、进行定期“轮岗”培训,以培养法庭工作的“全才”。一般以工作二到三年为一个周期,轮换到其他岗位上工作,并且轮换的岗位应该不受层级、部门的限制。既可从法庭到法庭,也可从法庭到机关; (五)改革管理模式,完善监督机制,进而改善执法环境。撤并后的人民法庭已完全能够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了,现在只谈谈法庭如何建立外部监督机制,使法庭能在规范化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确保人民满意。 首先,公开办案制度。要通过推行审务公开化,建立审务公开栏,将立案标准、收费标准、审判程序、案件排期以及人民满意的好法庭、好法官标准等全都公之于众,从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每个办案人员都应持证上岗,亮牌服务,实施“阳光整治工程”,要定期召开所辖乡镇的人大、政协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聘请常年法庭监督员,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席,建立警民联系卡等。 其次,实施“爱民工程”。人民法庭作为最讲理的地方,那么人民法官就应该成为集公仆形象、公正形象、清廉形象、文明形象、精英形象、创新形象于一身的“智者”。因此,作为法庭法官,应该牢记党的服务宗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扶贫、解困、敬老、助学、共建五项爱民工程,将法庭和法官融入到群众中去。 第三,创建“阳光法庭”。要通过实施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变过去的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公开、公平、公正地办案活动,创建“阳光法庭”,使每一位到法庭来打官司的群众感受到阳光的温暖。 法庭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两化”建设也需要多方支持,困难重重,但是只要坚持改革方向,就会创造法庭的全面辉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