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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执法工作计划

  交通部门执法工作计划

  交通部门要开展执法专项整改工作,是进一步规范公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交通运输行业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具体举措。以下是整理的交通部门执法工作计划,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交通部门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工作计划》的通知(龙交法[__]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路治超执法行为,健全完善交通公安联合治超工作机制,着力改善公路货车通行环境,制定本实施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变重处罚、轻管理,重管束、轻服务的观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全面排查公路治超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公路治超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执法行为,加快健全预防与纠正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规范执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促进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整治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公路治超领域的执法内容,认真排查治超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整治乱执法、乱罚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十不准”纪律要求,查处一批违反工作纪律和工作规程的执法行为,及时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按照“五坚持”原则,健全完善“八项制度”,加快推进交通公安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一)“十不准”纪律

  1.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2.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符为。

  3.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4.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5.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6.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7.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8.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9.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10.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以外现场处罚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二)“五坚持”原则

  1.坚持源头执法。加强车辆和装载源头监管,促使治超重心前移,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减少路面执法矛盾冲突。

  2.坚持联合执法。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公安交管执法人员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站内接受检测,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对车辆检测认定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实现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

  3.坚持文明执法。加强公路治超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4.坚持阳光执法。建立健全公路治超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执法信息。

  5.坚持理性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寓处罚于教育服务之中,消解执法冲突,严禁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三)“八项制度”

  1.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未卸载到位不得放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在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放行。

  2.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消馀违法行为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

  3.严格规范罚款处罚。联合执法中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行为,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货运车辆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罚款。

  4.罚款收缴分离。执法人员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现场收取罚款,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5.行政执法公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及公安交管部门应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即:“六公示”)。

  6.执法过程全记录。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及公安交管部门应采用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

  7.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及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8.充分发挥交通综合执法优势。确保一个地方一支交通执法队伍上路统一实施运政、路政执法检查,避免重复检查、重复处罚货运车辆违法行为。

  四、行动时间和进度安排

  即日起至__年12月31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推进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份)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工作计划确定的目标和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积极做好筹划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自查整治阶段(10月底前)

  各单位要按照《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检查对照表》检查内容,集中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公路治超执法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立即进行查处并进行整治。

  (三)督导检查阶段(11月1日至l2月I 5日)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根据情况组织对各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检查采用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评估总结阶段(12月16日至l2月25日)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评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认真查找、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重点围绕扰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保障等,加快构建长效机制。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人员培训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应将分层次组织公路治超执法人员轮流参训,深入领会掌握政策,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切实增强执法为民,服务群众意识。

  (二)从严从重追责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四班三运转”工作制,公安交警部门每班不少于2人;各单位 应结合工作实际,经常性上路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流程是“一拦、二称、三卸、四罚、五扣分、六追责(一超四罚)”,公安交警负责“拦、罚、扣分”、交通执法负责“称、卸、追责”,两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要集中查处并通报一批违规执法的典型案件及违法责任人。对发现并核实的违规执法行为,要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情节较轻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扰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所属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强化结果应用

  县级督导检查结束后,将向各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同时抄送各单位主管部门。对整治不力、执行不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强化执法监督

  各单位要依托12328和12389服务监督电话系统,统一受理公路治超执法投诉举报,加大对违规执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要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贯穿于专项整治行动的始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变形。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单位制定的实施计划、自查整治报告于__年10月3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于2 017年12月25日前报送县交通运输局和市县公安局。报送形式为电子稿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单位要在单位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保障机制

  各单位要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公路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确保执法人员工作待遇、执法执勤装备配备及维护更新等工作经费满足实际执法需要,消除各类违规执法的利益诱因。积极推进科技治超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舆论引导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展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成果,公开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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