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主题征文稿
2022-05-10 15:21:14
浅谈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与制度创新 所谓协商民主,就是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力图使权力行使和利益分配更为充分地反映公民意志,同时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等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是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反映了人民政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尤其是十八大报告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相关论述,对于人民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科学履职水平,推动人民政协工作,开创人民政协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是,也应看到,当前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协商主体性质不同。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协商主体在协商中的地位不完全平等,作用不相同。中国共产党制定政策,各民主党派提出意见,所提意见并不具有政治约束力。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公民个人参与决策讨论范围十分有限,影响力不足。而真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要求作为协商主体地位平等,都是政策的制定者。 其次,人民政协的组织结构尚不完全适应当代中国社会政治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在人民政协组织中,既有党派构成,又有社会界别构成,同一名政协委员可能既是党派代表又是界别代表。这种组织构成和委员的多重身份,容易模糊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与政党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政治协商的界限。事实上,前者之间的政治协商更为侧重政治利益和政治影响力的合理分配,后者注重权力和利益交换的公平合理。加上目前有些团体和界别无相应的组织保障,无以保证自身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对话,有效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第三,人民政协的工作主题是团结和民主。大多数情况下,政治协商能够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和看法。但在深层次问题上,“团结”和“民主”两种不同类型的政治功能可能存有内在的冲突,如按照民主的要求,应当允许不同意见者充分表达意见,但现实中更为强调团结一致的要求,持不同意见者往往是“说了白说”,因“民主”产生的分歧最终须服从“团结”的要求。 基于以上几点,人民政协要在协商民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一)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突出各民主党派平等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的地位、影响和作用。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指共产党在协商中具有特殊地位,而是在平等参与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各协商主体在政治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尊重各协商主体表达意见建议的民主权利,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要严格按照“协商在决策之前”的原则要求,对每一项政策出台、人事安排,都充分听取吸收党派、团体的意见,通过协商赋予党委意见和决定的合法性。在具体事务的协商过程中,要重视沟通、辩论、磋商等形式运用,避免通过强制压服的方式达成共识。 (二)界别建设须进一步加强。界别应当是政治协商的主体。当前,在人民政协内部,各民主党派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条件有保障,发挥作用较明显。相对而言,委员的界别代表性较弱,代表界别的政协委员联系所代表界别群众的渠道不畅,界别在政协活动中要成为平等的协商主体基础不牢,这与当今社会中介组织欠发达有关。应重视和发挥界别作用,通过举办界别委员座谈、走访界别委员、加强跨界别学习交流联谊等,促使其更多地参与到民主协商的过程中来。同时,应该逐步建立专门的经常性的公民团体和非政府利益组织,与各民主党派一起,成为民主协商对话的主体。 (三)协商民主的程序有待规范,协商成果政治效力有待明确。协商程序的规范性和制度化是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一直是关注政协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不懈的追求,遗憾的是,进展并不明显。目前的政治协商仍然较为普遍地存在“协商议题和程序不明”、“有协商过程无协商结果”的现象。比如,协商议题应由谁提出?哪些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重要事务,哪些必须提请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参加协商会议的人员范围?均须作出具体规定。此外,协商的内容应明确。协商什么,解决什么问题,什么时候协商,谁参加协商,都应及早纳入党委和政府的年度计划,使协商活动在全局工作中有安排,避免临时性、随意的低水平协商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但不是惟一的形式,大量的社会事务也要求发展丰富多彩、灵活多样的其他协商形式,适应不断增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需要。只是人民政协的运作模式甚为符合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的突出特点和优势,如继续加以坚持、完善,应该可以成为协商民主的主阵地,并在推进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